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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12/07/09 11:43:16   mayh

                                       山东师范大学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构筑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创新平台,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确保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特色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经过“十二五”时期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使重点学科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技术、理论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成为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成为区域新型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具有较高水平的智囊团、思想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提供匹配建设经费和配套条件;协调各部门支持学科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组织论证和审核各重点学科填写的《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报教育厅;定期检查各学科的建设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向教育厅报告。

   第六条  学校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学校在人员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学科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国内外进修、学术交流、研究生导师遴选、研究生培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实验用房调配、创收分成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以鼓励学科更好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包括有关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要统筹安排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抓质量和内涵建设,不断创新和提升品牌优势。学院要明确一名院长分管本单位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工作。每个省级重点学科要配备一名学科秘书,协助学科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每个学科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重点学科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要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建设方案的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负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点是实现规划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重点学科要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点要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一支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结构合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点要承担更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点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创新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把重点学科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点要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点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省财政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学校每年度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学院、学科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每个特色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万元;每个省级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管理学学科及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如心理学等)可参照理工农医类学科标准投入。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含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

硬件建设主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用于硬件建设部分的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不低于6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40%。

   软件建设主要包括人才队伍建设、学术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

   1.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是人才的引进费用和现有学术骨干的培养进修学费。学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每个学科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2.学术建设,主要是资助承担重大科研课题、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等。

   3.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主要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建设、培养质量建设等。

   第二十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每个学科单独设置帐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年末结余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虚报,不得用于学院的日常公用支出、餐费、办公室装修、进修人员食宿费、对外投资以及其它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种硬件设施的购置,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属于招投标范围的一定要投标购置。购买的图书资料要由学校图书馆统一编目,存放在学科或学院资料室借阅。由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学科点负责人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要切实用于学科建设。执行学科建设计划的支出经费,由学科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由学院分管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工作的院长会签(如学科负责人与分管院长为同一人,则由重点学科其他一名主要梯队成员会签)后,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审核签字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并接受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应在学科组成员内部公开。学科秘书应详细登记每一笔开支,每年汇总一次。各重点学科每年填报的《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年度报表》(以下简称《年度报表》)中要体现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开支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第五章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周期内,学校结合省教育厅的要求每年年底对各重点学科进行检查。各重点学科应对年度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填报《年度报表》,接受学校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检查。《年度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于“十二五”中期组织一次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单位职能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各重点学科要按照评估要求,加快建设,充分准备,在评估工作中争创佳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学校将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八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按照省《管理办法》的要求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等处理决定。特色建设重点学科的实验或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无明显改善;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

   第二十九条  “十二五”末,省教育厅将对重点学科进行验收。主要考核重点学科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着重考核特色重点学科标志性成果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学校在下一轮省重点学科遴选中将优先推荐,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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